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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涉罪的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 2025-01-06 09:38首页:主页 > 国内 > 阅读()

    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普及,使用微信、支付宝等便捷支付的人群越来越多,银行卡已经不用随身携带,但银行卡作为所有便捷支付的载体,还是深深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个人银行卡记载了大量私人信息,随意对外出借、出售银行卡都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稍有不慎,轻则卡上的钱不翼而飞,重则触犯刑律。今天我们一起来聊聊冒充他人开立银行卡、买卖及非法持有银行卡,聊聊银行卡涉罪的那些真实案例……

    01

    冒充他人名义在银行自助开卡机开卡

    是否构成犯罪?

    2018年某天,阿萍的朋友交给其五张他人身份证,让阿萍用该身份证帮忙办理银行卡,每张可得报酬500元。当日,阿萍来到家附近的某银行的自动发卡终端,虽然其心理有些许害怕,但想到每张可得500元,她决定冒险一试。按下发卡业务,插入一张的身份证,人脸识别验证,输入信息……竟然真的出来了一张银行卡,前后不过三分钟,一切是那么地不可思议,一切又是那么地顺利。之后,阿萍分别持另三人的身份证在罗湖辖区多家银行自助开卡终端成功开设三张银行卡。生活就像一盒巧克力,你永远不知道下一块会是什么味道,当利益蒙蔽了阿萍的双眼,也许下一步就是犯罪的深渊。成功开设四张银行卡后,阿萍再次来到某银行翠竹支行,这一次阿萍就没那么幸运了,两次人脸识别无法得到验证后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阿萍的行为如何评价?

    依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以他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成立犯罪的,以“违背他人意愿”为前提,但是,征得他人同意而申领信用卡的行为,并不一概不构成犯罪。阿萍以出售为目的,冒充他人开立信用卡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储蓄卡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02

    买卖银行卡是否构成犯罪?

    2018年某日,公司财务阿文遭遇电信诈骗被骗22万元,被骗款项转入嫌疑人阿兴的银行账户后在十分钟内通过八级近百个账户转出,经查,阿兴与诈骗团伙无联络,为何其名下银行卡成为电信诈骗工具?

    看守所里,阿兴称案发前几个月自己急用钱,曾将自己名下的五张银行卡以每张400元的价格自愿卖给了朋友阿雨用于刷信用,之后的事情其不清楚。后查明,原来阿雨等人后将阿兴的银行卡层层加价转卖给诈骗团伙,诈骗团伙用这些卡作为电信诈骗的收款账号。

    阿兴出卖自己银行卡构成犯罪吗?

    还有阿雨等人买卖他人银行卡构成犯罪吗?

    首先,我国刑法没有对以真实身份办理银行卡又出卖的行为进行规定,阿兴向他人出卖的是本人名下真实的银行卡,其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却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同时还助长了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发生。其次,购买他人真实信用卡后而持有的,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阿雨等人买卖银行卡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03

    经授权持有他人大量银行卡是否构成犯罪?

    2018年的某日深夜,公安机关情报部门通过大数据发现罗湖辖区某处柜员机突现大批量现金取款,民警接令前往现场盘查,发现阿飞、阿阳两人已从多张非本人银行卡取出大量现金,其中阿飞已取出人民币现金9万元,阿阳已取出现金18万元,更令民警惊讶的是,阿飞、阿阳竟然随身携带共计百余张近百人名下的银行卡。后查明,阿飞、阿阳计划取出大量人民币现金携往港澳地区兑换外币非法套利,其身上查获的百余张银行卡大部分是向亲友借得,属于授权取得。

    经过授权持有他人的银行卡构成犯罪吗?

    目前银行实务允许他人经银行卡户主授权代为经办少数业务,但是,不能超出授权使用。我国刑法通说认为,即使在他人的授权下取得了信用卡,但持卡人仅有保管和临时的取款权,不能用于非法用途。概言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并不要求信用卡的来源合法,而是要求持有行为本身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因此,阿飞、阿阳为非法套利而持有使用他人数量较大的银行卡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罗检君

    银行卡犯罪是洗钱、电信诈骗、逃税、行贿受贿等多种犯罪的前置性犯罪,是信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新型经济犯罪源头之一,打击银行卡犯罪事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事关金融风险防控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在此提醒大家:开卡有风险,用卡须谨慎,持卡去犯罪,亲人两行泪。今后,罗检君将一如既往地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辖区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保驾护航,从源头上遏制洗钱犯罪,多维度、多方向合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

    -请注意,还有相关刑法!-

    相关刑法规定之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我们常说的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储蓄卡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相关刑法规定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编辑 :Robin

    (注:本微信中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任何涉及版权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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